有些房屋虽看上去好似违建,却并不是真正的建筑,或是补办了手续后就能成为合法建筑,这些建筑在征拆过程中不应视作违建处理,不能随意强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什么样的违建不能强拆。
第一种、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我们理解为,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该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第二种、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第三种、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
第四种、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五种、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第六种、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例如通过行政机关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但是出售时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手续,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种、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八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我们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拆除。
由于法律适用、客观事实认定、历史渊源、政府的信赖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违法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对确定违章建筑产生法律上重新认定的结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您的房屋遇到上述几种情况,却被认定违建,请一定不要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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