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往往代表着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对于征用土地政策的原则是,需保证被征收人最原有的生活水平,土地征收到底是什么流程呢?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土地征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以供大家参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在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程规定是:
1、农村用地转为征用土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土地年度计划等等,所以,征用部门在选定农村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咨询该地是否有符合农用地的规划条件。
2、在确定了该用地可以为建设所用,再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论证,向建设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建设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会下发《选址意见书》,征地单位按照相关固定交纳费用即可。
3、征地单位需要持《选址意见书》到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使用的预审申请,再由国土资源局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书》。
4、征地单位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书》到建设相关部门、环保局等部门办理规划、环保等证件,并根据规定缴纳费用。
5、在上述证件下发后,需拿以上证件到预审的国土资源局申请正式用地。
6、国土资源局拟出相关方案,后经各级部门审批。
7、国土资源局和被征收人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按照征地流程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在完成一切工作后,向征地单位核发相关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此时被征单位在期限内交出土地。
9、交出土地后,土地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和该地权益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10、在完成第9步之后,用地单位才获得该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可办理相关建设项目手续。
11、用地单位如有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符合我国土地转让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被征收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征收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务院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履行审批手续。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建设单位申请、拟定补偿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拨付发证。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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