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范围内整治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取得重大成果,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违法建筑的拆除过程中搞“一刀切”,出现了大量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况,致使被拆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下面就介绍一下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理部门以及合法拆除主体和法定程序。
首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什么样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呢?违法建筑,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一般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而建设的建筑。
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管理部门会怎么办?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那么,乡镇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是怎样的呢?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物的拆除,乡政府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乡政府才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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