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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特点有哪些?全方位来解析一下

2020-07-18 13:43:021.3万阅读

违章建筑大多数人应该是听说过,甚至遇到多这种情况,定性违章建筑最频繁的地方应该就是拆迁区,虽说平时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拆违之类的事件,但这些拆违都是证据确凿,基本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拆违,那么针对拆迁区里面所涉及到的拆违,会不会有猫腻呢?会不会误拆?或者鉴定错误呢?而真正的违章建筑又有哪些确切的特点呢?

违章建筑特点有哪些

一、违章建筑的含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违章建筑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未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违规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因此可知,违章建筑主要是指没有取得相应许可擅自施工的房屋。但是无证并不等于违章建筑。实践中,经常有无证的房屋被认定是违章建筑,这肯定是不合法的。有些历史原因或者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证,比如该房屋被确定为历史遗留,在法律上仍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

(一)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般指的就是市自然资源局。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一般指的就是市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老百姓口中的“城管”。

(三)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

三、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

从实体法上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的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特点有哪些

四、违章建筑的认定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只有以下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部门现在一般是市自然资源局。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其来查处。

第二步,调查取证

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被调查房屋的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除个人信息、主要经济来源等因素之外,还要调查:除修建的违章建筑外,是否还有其他房屋,住房面积、违章建筑的用途等。

3.现场勘验记录。记录应包括违章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

4. 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第三步,违章建筑的认定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章建筑特点有哪些

提示,违章建筑的认定环节需注意以下两点:

1、告知被拆迁人,听取其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则不能成立。

2、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拆迁人要重视。

第四步,下达执法文件

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城乡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关于这个程序,需注意以下几点:

1、签收。在大量办案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认为只要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场下达执法文书的,须两名以上执证人员,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章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知。

2、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拆迁方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不表示被拆迁人就无法维权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被拆迁人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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