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年年是攻坚战,年年都在开展工作,每个地方都在响应号召,然而很多咨询的老百姓一直说项目是棚户区改造,但是补偿只允许货币补偿,那么,我们要有疑问了,既然是棚户区改造,为什么只能是货币补偿?为什么没有产权置换?不难想象,这很明显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拆迁,进而商业开发用地。那么,到底什么是棚户区改造?具体流程又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房子才是棚户区?今天就来说道说道。
一、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严格意义上讲棚户区属于政策并不是法律规定,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年久失修房屋集中区,小区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均,斜路、死路、交叉路太多,房屋结构简陋,抗震、防火、防洪性很差,居住严重拥挤,配套功能差、小区环境差、道路泥泞、无任何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集中居住地。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棚户区特点:居住容积率大、配套功能差、小区环境差、房屋年久失修。这也是我们判断我们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定义。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指出: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公益事业的定义。
根据有关规定,针对棚户区住房环境差、条件差、安全风险大、改造难度大等问题,判断是否是棚户区改造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从房屋本身的质量、周边及配套设施的确定等方面,无法从某一方面判断是棚户区改造,有些建设年份不长,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地区不能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由于道路扩大,文物改造和历史景区保护,房屋拆迁不能作为棚户区。转型的范围。确定棚户区改造范围有相应的限制。
根据规定,棚户区改造的目的主要是改善贫困人口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和消费需求,进一步推进新城建设,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同时改善民生双向发展。这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需求基本相同。棚户区改造应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不得以棚户区改造为理由进行商业开发。
二、什么是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流程
1、国有房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1)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3)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
(5)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8)房屋评估;
(9)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2、集体土地上房屋
依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各部委最高院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1)公布拟征地公告;
实施单位:区县级主管部门;内容:拟征地项目、四至范围、补偿方法、安置途径、评估机构的选择等等。
(2)入户调查
调查:土地及房屋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装修等等。调查后签字确认人手一份。
(3)听证会
红线范围之内的权属人参加,并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报批征地批准必备手续)。
(4)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5)做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内容: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等事项。
(6)开听证会
内容:讨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上报市县区政府,并报省或者国务院备案。
(7)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棚户区改造补偿尺度
1、国有房屋
货币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产权置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棚户区改造优先原地回迁,并拆一换一,即拆你一平米还给你一平米。
2、集体土地房屋
货币补偿:
因棚户区的特点,说明集体土地房屋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价值高,假如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地分开补偿的话,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水平。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宅基地补偿费。因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照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均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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