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法解释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内涵,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村集体所有变为国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都有哪些呢?
1、对预征地信息的知情权
在征地村组范围内发布征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请注意,这一环节的要求是必须告知到农户个人,而不可由村组成员予以代替。
2、对被征土地的情况的确认权
对拟征收土地情况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
3、对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和听证权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村组进行公告,如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有意见可以提出,如果村民提出听证申请还应该召开听证会。此程序非常重要,被征收人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要等到征地依法报批后再申请。
4、基层政府及国土部门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征地
这一报批环节会产生一份极为重要的文件:征地批复。有,则项目合法;没有,则项目不合法。即使是一些“先行用地”的项目,也需要有自然资源部提供的先行用地批文。
5、省级以上政府批地后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
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进行公告,即所谓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此环节有详细规定,被征收人可自行上网查阅。总之,这一公告是必须有的,无公告不征地。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权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此即“两公告一登记”程序中的“一登记”。
7、对最终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
实施征地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予以公告。如果在征地报批前已经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不用重复征求意见的程序。这也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的维权须提早启动的意义所在。批前走过的程序,批后很多都会被省略。
8、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寻求法律救济,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核心举措。
9、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征地补偿费用未按时足额落实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10、补偿安置后交出土地的义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
11、对违法强制交出土地的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如补偿安置未到位,地方国土部门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程序维权,否则实施征地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即征地领域的“司法强征”。
12、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
涉及宅基地房屋拆迁的,由拆迁机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经过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修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经过复议诉讼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规定走,这是有明确政策依据的。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实践中因未按照批准的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广大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可向市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级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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