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范围内整治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取得重大成果,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违法建筑的拆除过程中搞“一刀切”,出现了大量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况,致使被拆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下面介绍一下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法定程序。
首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什么样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呢?违法建筑,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一般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而建设的建筑。
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管理部门会怎么办?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而具体的实施步骤程序如下:
1、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违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依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要告知相对人相关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对人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
4、在下达执法文书时,必须同时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执行。对相对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5、相对人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在20日内进行复核。如果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相对人。
6、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7、镇人民政府在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之后,组织强制拆除之前,向相对人公告下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乡镇人民政府及《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组织相关部门强拆。
因此,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物的拆除,乡政府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乡政府才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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