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村委会在拆迁工作中表现得非常积极,常常作出一些强制性行为,直接影响村民在拆迁过程中的财产利益,最典型的情况是,一旦补偿谈不拢,村委会就组织人员直接强拆房屋。那么,村委会有权这样做么?遇到这种情况,村民该怎样维权呢?
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一、村委会能否作为强拆案件的行政诉讼被告?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从实践中看,可以起诉的行为主要包括:第一,村委会管理集体土地的行为,比如发包、调整村民承包地的行为;第二,收回宅基地的行为;第三,户口管理行为;第四,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村委会可以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行为。
二、村委会不能作为强拆被告,那应当起诉谁?
村委会实施了强拆行为,但其自身有没有强拆的权力,在实践中,可以推定其接受了具有强拆权力的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拆迁户可以根据相关文件,了解负责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行政单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拆迁维权中,不仅需要了解大量的拆迁法规,维权策略的选择也至关重要,这需要以大量的维权经验作为基础。因此,遇到侵权,拆迁户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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