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的问题,因为国有土地就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国家字征收的时候会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那么,国有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细则是什么呢?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又包括哪些呢?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在征地拆迁中,确定土地的性质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基础,也是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那么,国有划拨土地与国有土地在拆迁补偿上有什么区别呢?在这里向大家简单做以说明:一是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国家为公共利益所需,要收回该土地时,也无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二是国有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问题,因为国有土地就是国家的。但国家征收时,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是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东为例,按照2017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最迟5年调整一次。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范围因市而异、项目繁简不一。一般包括房屋、围墙、畜禽舍、迁坟、温室、小桥、涵洞、水渠水池、地面、水井、乔木、果树、灌木、苗圃、鱼塘、藕塘、电力通讯线路、砖窑、青苗等,有的市还有门垛、厂区大门、外楼梯、台田台堰、盐田、茶园等。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土地被征收以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给予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包括什么?被征收人可获四个方面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为征收造成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为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补偿。
最后再提醒大家,如果被拆迁人对于相关程序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或是上网查找,但这并不代表被拆迁人就能够找出问题或是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必要时还是需要律师的帮助的。在拆迁中我们只有做到了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切勿好高骛远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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