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建的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展开着。打击违建不容置疑的,然当违建与拆迁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总会有些不单纯的存在。虽然不排除有百姓的房屋实属违建的情况,但受利益驱使,部分征收方可能会刻意的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认定为违建。那么,当“违建“撞上征地拆迁,究竟孰是孰非,补偿又该怎么办?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以下八种情况来看。
情况一:房屋确属违建 没有经过任何批准,没有各种证件,包含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等,行为人在某地盖房时,有关部门明确告知不能,却执意建造,这种情况确确实实属违建,错在被拆迁人。针对这种情况,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告知行为人所建造的建筑是违法建筑,当然要允许行为人复议、申诉,若复议、申诉期限过了,就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处理。
情况二:本不属违建,但因为拆迁被恶意认定为违建 有一些建筑没有土地许可,但原因在于建造当时没有土地机关,无法办土地证。没有土地证,没有许可证,也没有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随便以无某证为理由,就被认定成违建了,甚至五六十年代的建筑,任凭一说就成了违建。这是第二种情况,错不在被拆迁方。因为上述的一些证是后来才有的,行政许可、有关法律多是90年代以后才有。
一些五六十、七八十年代的房子本来不是违建,那个时候没有证,但现在不能盖,而且现在应该要有证,但有关部门没有给行为人发证,这种情况,应该进行百分百足额补偿,哪怕他没有证!
情况三:客观上属违建,确实缺少相关证件,但主观认知不明 这里不是说第二种讲的六七十年代的房子,而是说行为人本身不知道要办理这些手续,也没有人告诉他需要办理,且有关部门也从未进行过查处处罚,甚至他还可能有个土地证之类的证件,但严格来说他还缺少某个证件。这是第三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违法,当事人不知道要办这个证,行政机关又没有告诉他。此情形,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过了两年就不追究,应该给予补偿。
情况四:当事人与政府皆违法 建房时,本来是符合建设许可可以办理许可证的,当当事人去办理时,有关部门却不予办理,甚至连答复都不给,当事人无法但也建了起来。这种情况,当事人本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证件问题的,但因为房子也建好了,就没有去妥善处理了。而本来可建造,就是办不下来证件,这是典型的政府行为违法导致的违建。
这是第四种情况,当事人与政府都有错,但相对来说,政府责任更大,毕竟政府知道应该办证且有义务给于办证。对于这种违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当事人去主张权利了,去诉讼了,补偿可能会更多。
情况五:当事人违建,但政府默认其行为 当事人违建,但政府默认其行为。确实没有办证,但是因为该地区涉及拆迁,就被认定为违建了,这种类型就要找证据。实际上,当事人和政府双方都有过错,当事人要证明政府却有“你建了再说”这样的说法,找到证据补偿问题上就会有很大的转机。
情况六:建筑本身是违建的,但是经过买卖到当事人处的情况 建筑本身是违建的,但是当事人是通过正规买卖手段获取了该建筑,且经过很长时间没有相关部门处罚,就因为涉及拆迁,就被认定成违建了。这是典型的当事人取得违建所有权的案件。这种情况,违建事实虽然存在了,但相关部门先前缺乏作为,拆迁了才说要证,当事人理所应当要获得补偿,这样才能维持公正公平。
情况七:棚户区 外省的人,当时没地方居住,就临时搭一个棚子,可能是没办手续,可能是手续没办齐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将它们全部认定为违建。这种情况,除非政府当时明令制止了,如果没有制止,政府也没告知,还是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行为人在那盖房子时应该也是经过一两个部门同意或者默许的,毕竟任何手续都没有的极少。
情况八:先吊销其证件,拆迁再做违建认定 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当政府征收不到的时,把当事人的证照吊销掉,吊销之后没证了,建筑也就违建了。对于这种“被违建”的情况,当事人要果断提起行政诉讼,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甚至还要追究相关领导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自己的房子是否真的属于违建,都可以找找政府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从超越职权/未遵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和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补偿明显不当等六个方面考虑。如遇政府违法拆迁,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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