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大量被征收、征用,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案件大幅上升,且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审理难度大。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明确三个概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项费用合起来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对该问题的正确理解涉及对相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性质的认识问题。一般而言,在发生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
一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二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三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其他人不能干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其次,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数额时,决定剥夺某一成员的分配资格,或者让某些成员分得多、某些成员分得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此有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例如,某村委会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决定村民甲只能分得平均数额的三分之二,村民乙只能分得平均数额的三分之一,村民丙不参与分配。
虽然这一决定是村民委员会集体决议通过的,如果村民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土地补偿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分红不同,它属于自然资源的收益,不属于劳动所得。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劳动为集体经济组织创造了价值,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成员的贡献分配收益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属于自然资源的收益,不属于劳动所得,不存在谁的贡献大或贡献小的问题,因此,对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予以平均分配,不能由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剥夺其他成员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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