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也就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中所称的非法占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包括征地审批、转用审批和供地审批)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因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的还要经过土地征收审批。因此,行为人凡未履行转用、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而占地建设的行为,都构成违法占地的事实。除上述典型的违法占地情形外,违法占地还有骗取批准占地、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等多种形式。
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而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根据违法建设占用区域范围的不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直辖市、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含规划区的村庄和集镇),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二是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未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选址意见书而实施的建设行为。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相同点:
都是占用土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行为;都是未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
不同点:
违反的法律不同。违法占地行为违反的是土地管理类法律、法规,而违法建设违反的是城乡规划类法律、法规;查处的主体不同。对于违法占地,查处的主体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而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主体则既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又可能是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甚至于乡镇人民政府。
当然,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同一占地建设行为,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同时又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这种竞合情况,就是人们常说的“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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