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处理违建的时候,谁有权利处理违建呢,乡镇政府有权拆除违建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今天就来说说乡镇违建处理权限问题。
我国法律上对于违建治理的规定一般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首先,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的治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上面的内容可知,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实中一般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治理,而乡、镇级政府是无权进行的。
接下来,我们重点看一下《城乡规划法》对此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此可知,《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规划许可,分别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针对的是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而乡村规划许可证则是针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而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而进行的建设项目的治理,则也因此有所不同。
由此可知,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也就是在依据《城乡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的违建治理,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至于乡政府,只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于没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建进行处理,而无权在城市规划区内治理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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