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进入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期,各地“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三改一拆”等项目进行的如火如荼,也由此发生了不少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民房的事件。当自家房子面临被强制拆除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要确认的是“谁拆了我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有权机关往往不出面实施强拆行为,通常委托下级政府(街道办)或者村委会,而其他机关又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普遍存在房屋被强拆后却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主体。
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征收过程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所以一般情况下强拆承担责任的为当地政府。所以在房屋遭遇非法强拆时,我们要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录音录像拍照等工作要做好,这样到时候打官司很容易就能证明是谁拆了自家房屋。
要确认强拆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征收老百姓房屋过程中,政府部门是没有权利强拆我们合法房屋的,如果拆迁户觉得补偿低或者觉得征收程序违法可以拒不签字,之后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维权,如果当时没有采取法律程序,征收部门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征收部门直接实施的强拆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在房屋被强拆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确认强拆违法。
落实我们的补偿款。
老百姓的房屋自然不能平白无故就被强拆了,还一分钱都拿不上。当我们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后,就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或是国家赔偿等手段,来拿回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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