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认定过程中,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行政主体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法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这种“一刀切”式的认定方法太过武断。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本文就为大家普及一下征收中的违建和专项查处违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的认定:
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的征收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国家基于行政行为取得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未登记建筑是否是违法建筑的问题,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同时应该注意对未登记的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应该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进行,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可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后,才可确定未登记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三、违法建筑表现形式
通常来说,在城市规划中,对于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从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其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2、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建成的建筑;
3、擅自将临时性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4、在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受批准的情况下,建造的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三、专项查处行动中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的专项查处活动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其中应明确该活动中对违法建筑认定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违建的认定要区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两种不同情形:1.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查处,主要根据能否通过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处罚方式包括限期改正、消除影响、罚款等方式及混合处罚。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律师认为,实务中部分地区还存在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情形,此种情况,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行政主体对未登记建筑认定为违建在全国各地区具有常见性、多发性,而对未登记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又具有疑难性、复杂性,未登记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历史遗留等问题综合考量,既要保证程序正义,也要保障行政行为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面对违法建筑相关的问题,要早发现,律师早介入,才能做好充足的准备。专业的律师可为您保驾护航,避免或及时挽回不必要的损失,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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