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土地征收拆迁时,有些征收方热衷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是违章建筑,不管被拆迁户的房子是不是合法,他们会找错、找问题以证实其是违章建筑,那样就能理所当然的把拆迁补偿压得很低或不给补偿,或是不由分说地强制拆迁解决。许多被拆迁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在碰到这样的事情时手足无措,要想维权却找不到方向,以致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对于真正的拆违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一、违章建筑,并非仅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依据,而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3、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4、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法律规定的有权查处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有三个,分别为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省级政府授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针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三、在违建的拆除上,不同的背景、政策,均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就拆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的,根据拆除地区的政策或拆迁安置协议,在补偿上不尽相同。
3、违章建筑被非法拆除的,主张的损失赔偿限于建筑材料款或物品的实际损失。
四、违章建筑的种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二)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常见的包括:
1、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3、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吗?
违章建筑不一定要拆除,也有别的的处罚办法。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的罚款;无法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可以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是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处罚。
这实际上也就是在说,拆除或是强行拆迁仅仅是违章建筑惩罚的对策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必须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照“最少危害原则”,也即保持依法办事要最小限度的危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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