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在拆迁中是否能享受到补偿,这是我们许多被拆迁人最关心,也是最担心的问题。那么有哪些法律法规能支持所谓的“违建”可以获得补偿呢?又有哪些情况是不予补偿的呢?今天就和大家讨论这个问题。
一、征收中对违建的处理:政府有权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且无需给予补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条规定了违建的拆除主体和对违建进行拆除的程序。
也就是说,若涉案房屋确系“实体”违建,那么其拆除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如城管、乡镇政府)完成即可,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据此,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或其他主体的合法财产权时,受害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只赔偿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违法的财产的损害是不予赔偿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在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的无证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话,就很难或者完全得不到补偿或赔偿。
但是,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违章建筑。
不能一概地认定为违章建筑,这应该是在征收中秉承的最基本的原则。之所以在乡镇、农村会出现很多所谓的违建,其实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水平、历史原因等有关系。很多朋友并没有时时关注我们国家的法律,相关执法、普法部门也没有及时的为大家普及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农民朋友在修建房屋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没有申请建设许可等。而当地的执法机关,也并没有对村民进行罚款、警告、责令改正。但是,一旦遇到拆迁征地的时候,就以违章建筑的标准来处理,这其实也是很不公平的。
但是不同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制定出不同的认定标准。比如,《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无照房屋性质认定的主要时间节点为1990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时,建议查询当地相关的政策,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征收前,当地的执法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这样的情况下,在遇到拆迁时,也应该按照合法的建筑来处理。
通过对上面文章的阅读理解,我们不难看出,违章建筑拆迁到底补偿不补偿,这是一个客观题,而不是主观题,最终的判定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但被拆迁人应该享受到公平的结果,如若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可以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以帮助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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