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对于已经认定的违建,肯定是要拆除的,且还没有补偿,正由于如此,导致违建的认定出现了诸多的漏洞,尤其是在拆迁区域,因此很多的当事人在被认定为违建时,选择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行政诉讼期间违建会强拆吗?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换句话说,一旦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在诉讼或者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得拆除违建。
再者,《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倘若出现例外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裁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些例外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简单来说,只有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和“不拆除”这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强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由此可见,在诉讼期间,即便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不能强拆房屋。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就可以判定为非法强拆,因此,当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面临被强拆可能的时候,广大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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