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国家始终在推进城乡发展,开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发力。国家也出台了建立美丽乡村的政策,实行建档立卡户的补助,包含危房改造和异地搬迁政策,很多地方都积极响应。开展了建立美丽新农村的活动,有些旧的土坯房也会被拆除,可能有的群众表示不满,拆除危房当然可以理解,但是你不能强拆啊,拆了后也不能没一点补偿啊?
关于“是否所有土胚房都必须全部推倒重建”的问题。国家的工作目标是:从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用四年左右时间完成农村土坯房改建,基本消除农村土坯房,确保农村群众住房安全。
国家把农村土坯房推到重建誉名为阳光工程,既然是算为阳光工程,政府部门是否考虑了补贴,哪些情况下可以领取?哪些条件不能领取?”的问题。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在对原唯一住房土坯房拆除后,采取新建、购买或者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其安全住房的农户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
1、新建农房(含D级危房改造),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2人户,每户补助2万元;3-4人户,每户补助2.5万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补助3万元。
2、无力自主建房,采取镇、村统建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户。
3、采取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的安全房屋或利用集体闲置房屋加固维修整治解决安全住房的,补助资金控制在2万元/户以内。
(二)其他农户补助标准。
1、新建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对采取小集中方式新建住房的,通过土地双挂、幸福美丽新村等项目给予一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在三台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每平方补助1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3、父母与子女合住、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在完善相关协议后给予0.75万元补助。
上述补助均含相关项目资金。采取新建、购买、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原有土坯房必须拆除复耕。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的确,国家的出发点都是为人民好,但是在实施的时候,经过层层的解读,等正真落到农民身上的时候就已经变质了,国家对于土坯房改造还是有补偿的,但是强拆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要是补偿真的到位了,相信农民也是乐意住在新房子的。
但是最后小编要说的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强拆肯定是不合法的,一定要经过政府民众协商后,根据国家补贴进行协商认同,才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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