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那么,对于这些类型的违章建筑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吗?
违章建筑通常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在城市建设大量兴建的时期,很多地方对违章建筑一刀切—一律不予保护、一律不予补偿。
从《物权法》第30条规定来看,是将违章建筑排除在外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对违章建筑一刀切地不予保护,并不利于平定纠纷停止争议,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违章建筑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利益,个人动产和劳务结合在一起,虽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对于公民所享有的财产之外的利益,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对于违章建筑,适用《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予以保护是有必要的。
由此我们认为违章建筑也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的“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理由如下:《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该条“合法”应作为“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等宾语的定语,而不应仅仅认定为收入的定语。否则,公然将房屋所有者赶走并占领,法律也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虽然违章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但房屋是由砖、瓦、木、水泥等“组合”而成的,房屋违法并不代表其合法购买的砖、瓦、木、水泥等也违法。
我们再来理解下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合法房屋相对的非法房屋应做限制性解释,仅仅包括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房屋。违章建筑属“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即他人不得对其故意毁坏,他人随意毁坏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执法部门认定其属违章建筑对其实施拆除的行为属刑法领域的违法阻却性,不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违章建筑的定性,必须由相关行政主管机通过法定流程予以认定。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拆除决定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没有拆除或者破坏他人违章建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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