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本来和城管是不搭干的,但是在各地的拆迁中城管往往成为推进拆迁的主力部队之一,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城市居民或农村农民的房屋一般手续不全,特别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大多数是没有办理的,这时城市管理执法局经常会一马当先,启动行政执法将所谓的违建强制拆除,但是城管有没有权力对违建进行强拆呢?
有关建筑合法性的认定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部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不是任何部门都可以随意做出的,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首先具有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果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若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见,对于违法建筑的查处部门是唯一且固定的,对于该类建筑的处理也是有级别划分的。在建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当前的建设行为,如已建成可以限制期限自行拆除。只有在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才由查处部门进行强制拆除。那么对于强拆的执行部门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约束呢?
来看看关于处理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
另外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城管部门的强拆都是针对违法建筑,而且要经过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否则就是违法强拆。关于城管强制拆迁还有那些依据呢?
城管管理规划违法问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部分地区集中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省市一般授权单位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是据此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但是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行使行政处罚并不代表着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可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单位只能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恶化,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显然不能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城管来执行。
行政强制拆除由谁来实施呢?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并不必然是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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