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或土地储备房屋拆迁中,一些基层人民政府在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过程中以房屋有证和无证来确定房屋拆迁面积,有证的房屋按照拆迁政策确定,没有证房屋的就按照违章建筑对待,强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有证房屋或无证房屋是一个认识概念,并非法律概念。法律上只规定了合法建筑、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三个概念。对于合法建筑按规定予以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予以相应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
无证房屋一般是指未经登记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尤其是在农村,这种情况会更多,无证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涉及征收的,不得以无利可图的名义强拆老百姓的房屋。
法律上规定的违章建筑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不予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行政机关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设的临时工程,应当给予赔偿,但赔偿期限不得超过批准期限; 认定为非法建设的临时工程,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赔偿。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经依法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确认后,认定为合法建房,在拆迁中应依法给予补偿,此外,拆迁还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拆迁程序,避免或减少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政府部门将无证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是极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上没有有证房屋或无证房屋这样的法律概念。在认定房屋面积时,必须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房屋无证的原因很多, 如建房当时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建房时村里根本没有相应的整体规划,只要村委会同意直接就建了;建房人申请过,政府部门说你建就行了,没关系,而拆迁时就不承认了等等情况,不能将无证房屋简单等同于违章建筑,对无证的情况必须调查其建房时历史情况,客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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