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拆迁中,绝大部分的房屋都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因此补偿的时候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补偿,不过在实际拆迁中,很多老百姓都对这个条例不是很清楚,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解读一下。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明确是政府,这也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并且,任何表面是公共利益,实为商业开发,或者公共利益夹杂商业开发的强制征收,都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
三、明确征收补偿标准: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律师提醒:在实际征收拆迁过程中,依然会出现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的情况出现,对于老百姓来说,在被征收前,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估算自己合法应得的补偿金额,一旦出现补偿不合理、强拆等违法行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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