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街办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街道办由于其经常深入群众开展工作,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免不了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那么,很多人心中难免就会有疑问,街道办有强拆的权力吗?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街道办依据相关法律设立,需要经过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因此我们认为,不管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街道办都没有权力直接强拆房屋。如果街道办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是可以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法并未授权街道办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街道办直接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系违法行为,要依法对被强拆人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街道办强拆房屋,补偿款可向市县人民政府要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进一步强化了市县级政府的征地实施主体责任。对于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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