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很多的房屋都是老年间修建的,也因为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等,那么,无证建筑是否就是违章建筑?这样情况一旦房屋遭遇拆迁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这也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地区,类似的无证房颇多。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所以,我们来看看违建是如何认定的?
简单说,违法建筑其实就是不按照规定盖的房子,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
2、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3、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那么违建房一定就是违建吗?答案是不一定!
我们都知道在很早之前《土地管理法》并没有那么严格,很多的农房都是没有证件的,对于农民的宅基地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审批手续,往往宅基地划定的地块通过审批后,农民们都只会拿到一张纸,上面写着审批的内容,同时盖有政府的公章。
但是现在由于国家大力发展农村,所以搬迁也就越来越多,许多无证建筑给很多人造成了困扰。可是于情于理那些经过简单审批的房屋也都应该属于合法建筑,这些是历史原因没有证件的建筑,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认定为违建。所以违建的认定仍然应结合实际具体分析,而不能把无证建筑一概论为违建。
再补充几点,对于认定违建的程序,我们需要记住三个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节点,1982年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这是首次提出了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提出村民建房用地,由省级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等不同情况规定用地限额,县级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此之前,没有法规条例对宅基地面积有过统一规定。因此,1982年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管多大,只要之后没有扩大,都是合法的,并且要维持现状并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
第二个时间节点,1987年1月实施《土地管理法》
根据该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首次把宅基地面积规定上升到法的高度。
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建设住房宅基地超面积的,经过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可以维持现状并进行确权。
第三个时间节点,2008年1月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
该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重建、加建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只有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而没有建设住房上报审批的明确要求。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合法,不能简单的以是不是取得规划许可证、有没有办理房产证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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