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征地拆迁的进度加快,相应法律政策也逐步有所完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仍会发生未能遵从法律的一些行为,引起矛盾。究其根源就在于关于被拆迁人最关切的直接利益虽法律有所规范,但却存在老百姓未能依法享受,致使被拆迁人被迫通过各种途径维权。最耳熟能详的莫过于征收迁拆过程中双方对拆迁补偿不能达成一致下,发生的强拆事件。今天我们来说下,国有土地征收可以强制执行吗?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遇到拆迁可能会抱有这种想法;我不接受补偿方案,不签字,守着门不让进,拆迁方就无可奈何不能拆我的房!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错的离谱,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程序,拆迁方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方式,《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另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相关补偿方案,政府依然可以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被征收人切勿以为达不成拆迁协议就无法拆迁,对于拆迁中的相关争议应及时提起程序。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服补偿决定的,也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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