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最怕的就是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建”,房屋被贴上“违建”的标签之后,拆迁补偿就会降低,甚至拿不到补偿。其中有一类人们,更是害怕拆除违章建筑,那就是企业承租人,他们辛辛苦苦选址,前期不容易将生意做起来了,结果承租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要拆除,这其中造成的损失不是一点半点。那么,租赁违建厂房遭遇强拆怎么办?其中的损失找谁维权?
一、执法机关违法执法导致的损失可要求该机关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在强制拆除中,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内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凡不能立即交与物权人接收的,要将物品提存并妥善保管。
有的地方如浙江,还会专门出台地方政策予以细化,进一步要求强拆时必须有公证人员到场,对强拆及物品清理过程进行公证。因此,一旦执法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执法不文明,造成承租人屋内设备等损坏或丢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因房东隐瞒房屋情况导致的损失可要求房东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房屋属于违建则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因为房东故意隐瞒房屋合法性导致承租人受损的,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首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所缴纳的押金、租赁保证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
那么有人会进一步想,既然合同无效,是否租金也应当予以退回,虽然从上述角度看,租金是应当退回的,但是实际上考虑到承租人毕竟实际使用房屋并获益,如果再由承租人收回全部租金,不承担任何费用,未免显失公平。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五条就规定,虽然出租人不能收取房租,但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房租标准收取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这样一来一回,实际上导致了承租人不能要求退回租金的结果。
注意:《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出租人未同意装修或扩建而承租人自行实施的,其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但是以常理来看,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有合理性,因此法院通常认为除非出租人能够提供反证据,否则应当推定出租人是默示同意。
★.对于企业租赁房屋的情况来说,因厂房被强拆导致的停工、遣散员工等损失,也可以向房东进行主张。
但是此处的难点在于举证,即停产停业的损失法院通常要参照之前的纳税额等指标计算,员工遣散费也同样需要提供包括社保缴费记录等在内的各类单据。而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各方面台账不齐全,往往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在事先的经营过程中就需要格外注意账目、单据的处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件不同,承租人持有哪些证件,取得哪些证据,这些都能直接导致他能拿多少补偿,有相关不明白的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请求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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