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随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加快,以及各地对违法建筑的整治,很多农村房屋都面临着拆迁或是被拆的局面。但在整个拆除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农村自建房屋存在证件不齐全的现象。因此,农村违法建筑的征收补偿问题,是征收实务中棘手的难题。征收农村违法建筑是否补偿、如何补偿,我国法律缺乏规定。现实中农村违法建筑大量存在。今天我们来了解下农村违建房拆除方面的问题。
首先针对违法建筑的现象,通常有这么几点: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建筑。
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时,必须要提前报经县级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规划完成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只有审批过了才能开始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人证言,这不足以证实其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区分,综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断。
对于违建,认定后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但实践中经常有行政机关为加快拆违进度,不经催告程序、不给当事人留出复议和诉讼期限即实施拆除,构成程序违法,这需要引起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实际上依法拆除更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
拆除后,对于补偿的问题法律又是怎么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被拆除的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违章建筑内的合法动产,亦应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违章建筑中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
但行政机关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制拆除,致使行政相对人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业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动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动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各方均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损害程度,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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