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有不少的房子都是祖上传下来的,年代较久看起来也比较旧,在征收拆迁的工作中,就让一些拆迁方钻了空子,说是危房要强拆,很多人碰到这种情况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农村房屋以危房名义强拆合理吗?是不是就没有补偿了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城市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的规定,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危房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危房的认定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危房的认定程序为,先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或者仲裁及审判机关,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经过初始调查、现场勘查、测试、检测演算,全面分析后作出是否为危房的认定结论。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并不必然导致房屋需要直接拆除,需要分情况处理。具体而言,分为四类:一是观察使用,二是处理使用,三是停止使用,四是整体拆除。就拆除危房而言,行政机关依然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由有权拆除的行政机关拆除,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执行申请,由司法机关拆除房屋。
房屋被征收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以房屋鉴定为“危房”拆房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委托专业的律师,就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方式推翻危房的认定结论。
律师提醒:法律规定,公民的人生财产安全不容侵犯,只要是我们的合法财产,在受到不合理的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遇到这种情况,房屋已被强拆的,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获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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