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工作中,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而由于种种原因,老百姓与街道办事处未谈妥拆迁补偿,未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实施了强拆,那么街道办事处强拆了房屋老百姓该怎么办呢?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由征收主体所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但仍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虽经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实施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工作,但法律未授权其强制拆除征收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且街道办在未作出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房屋强制拆除,违背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强制拆除房屋行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由行政机关合理承担强拆责任。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一定要及时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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