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时,应尽可能的运用科学、适度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不对违法建筑进行区分处置,包括对于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未经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未经调查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直接予以强制拆除,损害了房屋实际使用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城市居民或农村农民的房屋一般手续不全,特别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大多数是没有办理的,这时城市管理执法局经常会一马当先,启动行政执法将所谓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但是城管有没有权力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城乡规划方面的执法主体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局显然不是规划主管部门,那么城管强制拆除还有依据吗?
城管管理规划违法问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部分地区集中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省市一般授权单位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是据此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但是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行使行政处罚并不代表着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可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单位只能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恶化,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显然不能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城管来执行。
行政强制拆除由谁来实施呢?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并不必然是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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