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咱们被拆迁人的角度来说,突如其来的拆迁打乱了原本平稳的生活节奏,不愿搬迁与不愿接受不够充分的补偿条件这两种情绪交织,需要征收方给出更有诚意、更能满足自己诉求的补偿方案。在实际的谈判中,如果与拆迁方谈不成怎么办呢?其实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
一、行政复议
1、申请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复议;但是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机关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由以上两部分可知,权利受到侵犯时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复议,二是诉讼。直接复议的期限是60日,直接起诉的期限是6个月,复议之后再起诉的期限是15天。
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认为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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