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遇征地拆迁,一般都是由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的代表组织来进行谈判等工作,一方面村委会实施了一些政府的职能,一方面又代表了村民个人,那么,村民不免会有一些疑问,如果集体土地征收村委会不公开不透明,遇到问题怎么办?这种行为合法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法[1998]9号)规定,“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通过以上规定可知,产生、贯穿于整个征收过程中的村务信息,属于村委会应当主动公开的村务信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该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赋予乡镇及区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的法定职责。人民政府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或告知查询途径。一般通过该程序,可以获取相应村务信息。
由此可见,对于征地拆迁这样的大事,村委会如果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征地拆迁的事项予以公开的话,已经涉嫌违法了,那么作为村民我们可以怎么做呢?
2018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文明确了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仅限于其实施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对村委会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
(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
而村务公开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属于村委会自我管理的内部制度,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村委会不进行村务公开,无法直接起诉。
但,申请人民政府履行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职责,人民政府殆于履职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在申请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后,人民政府不作为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可以直接起诉人民政府,进而获取征地补偿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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