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事件在生活中偶有发生,关于司法强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里有几条司法解释,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提出七种不准予执行的情况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应作裁定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案件管辖权
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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