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咨询律师的当事人中,不少人都是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却“反悔”了,不论是因为“威逼利诱”还是“不懂法律”草草签字,字已经签了,还有没有机会反悔呢?幻夜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了解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一旦签订,则征收方和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均受签订的协议约束。若某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则属于违约,不会因一方“反悔了”而随意解除协议。若一方真的“反悔”了,可以通过两种基本的途径解决。
第一种则是重新协商,重新签订或者修改原签订的补偿协议。此种方法,一般只能作为理论层面的探讨,现实中可操作的空间几乎没有,原因在于征收方历尽“千辛万苦”才让被拆迁人签字,哪会轻易的再作修改或者解除原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二种则是行使司法救济的权利,那么此时,就需要根据实际个案的案情,在法律层面上审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来过”的可能。
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可能被推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征收拆迁行为是否违法,且被法院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如果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经过被拆迁人授权的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没有经过被拆迁人授权的其他人代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以上几种情形下,可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将协议撤销或确认无效,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并不是所有的反悔都能重新来过的,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疑虑,不要急着签字,最好先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签字,只有这样才能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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