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更加常态化,新农村改造更是现行经济发展体系里的重中之重。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农户户主名义分发补偿款,户主一般是成年男性,被补偿人一般都是在本村居住的本村村民。那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一类人很特殊,就是外嫁女。外嫁女到底能不能得到征收补偿呢?得到补偿的依据又在哪里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嫁女的狭义定义,我们这里说的外嫁女仅指嫁给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男子,户口未迁出原来村集体的妇女。也就是嫁到外村,但户口还在娘家村的已婚妇女。
第一,外嫁女合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外嫁女这个主体本身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其该项权利。在土地承包权证书上,可能因为风俗或历史原因,土地使用权人是家中成年男性,一般是外嫁女的父亲。父亲去世后颁发土地承包证的,权利人一般是外嫁女的母亲。土地承包权证书上还会有当时发权属证书时的家里人数。简言之,外嫁女在娘家村里有承包土地份额,只是一般外嫁女结婚之后并不实际使用土地(就是实际种植农作物等情况)。
第二,享有土地补偿费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法规定,外嫁女本身户籍还在娘家所在村集体,自出生时就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户口簿上,依照法律规定,是具有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这种成员资格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与自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决定了该成员能否参与分配本村集体财产利益。外嫁女的户籍在父母所在村集体,所承包土地也在该村,享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只是因为结婚而可能不继续生活在该村,但并不能说因此而否认其村集体成员资格。相反,其村集体成员资格不能被随意剥夺、侵害。村集体成员享有的补偿分配利益,外嫁女有权获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还在父母村居住的,其家人可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
一般的外嫁女,在结婚后与丈夫及其子女生活在本村之外的地方。此时,单就外嫁女本人享有补偿份额。若外嫁女连同其丈夫和子女仍在其父母所在村居住,还以原来村的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进行生产生活的,外嫁女及其丈夫和子女也是可以享有与该村集体其他成员同等的村集体成员资格,有权分配该村土地征收补偿款。
综上,外嫁女能否得到土地补偿款的考虑因素有:第一,户口是否还保留在原来村委会;第二,之前在村委会有无分配承包地;第三,生活来源上是否主要依靠该承包土地等。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而如果外嫁女已将户口从本村迁出,且在嫁入地重新分配了承包地,那么就很可能丧失了在本村获取征地补偿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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