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往往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而老百姓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因而出现问题不知道如何去解决,导致自己最后受到了损失,因此老百姓要时长的了解一些与自身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就来讲讲下达强拆令后还能诉讼吗这个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就表明了只须在机关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应过六个月起诉期限才能强拆。此条内容为:对违法建筑物、物、设施等需要强制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家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其实法律只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要过六个月起诉期是合理的。因为,限期拆除决定才是行政处罚,而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既然这个条文是为行政机关设定强制执行权,在行政处罚已有六个月起诉期后就没有必要再对行政强制执行设六个月的起诉期。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不管是司法强拆还是违章建筑的拆除处理,在做出决定后都有一个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在这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老百姓在收到强拆决定后,一定要抓住这六个月的诉讼期,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如果错过了诉讼期限,再想维权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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