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拆,很多被拆迁人都一脸懵,很多强拆都是发生在和拆迁方的补偿没谈拢的情况下,那么,拆迁方有权利强拆房屋吗?律师肯定的告诉大家,拆迁方没有任何权利强拆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没有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那么,哪些有关强拆的法律约束着拆迁房的行为呢?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以上法律可知,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拆迁方是没有权力进行强拆的。所以,如果房屋被拆迁方强拆,那么拆迁方就是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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