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各个地方的征地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正常的情况下,只要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那就意味着彼此都是认同该协议,只要签订协议的过程以及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想要撤回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得随意变更的,那么是不是就说明拆迁补偿协议就具备法律效力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以平等身份缔结的关于财产所有与补偿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致合意,故在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就发生效力,但是还存在例外的情况,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是按照既定的程序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无法律效力的,所以协议也分为有效和无效。
一、有效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段、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一致的协议。
既然是双方统一意见后才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就代表双方承认、认可这份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如需更改,必须经对方同意,并协商一致。
一方拒绝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二、无效拆迁补偿协议
1.完全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2)征收部门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3)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协议无效;
(4)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订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具体来说在下面这些方面签订的协议,可以被判定为无效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有房屋,只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依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拆迁房屋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中一人或几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协议无效
依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拆迁房屋继承人未全体一致同意或其与拆迁人签协议的继承人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委托授权的,所签协议无效。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达,其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无效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如果只是损害了合同一方的利益,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可以撤销的协议。法律授权受害一方可以撤销这一份协议,由受害方根据自身的利益加以考虑,决定让协议继续生效还是申请予以撤销。但应注意的是,要求撤销的时间应当在知道被欺诈一年内或因胁迫而签署协议后一年内。
最后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没遇到以上的情况,可是在与对方签订完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合同义务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有疑惑或问题的时候,建议及时联系咨询相关律师,以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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