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一些项目向农村推进,也就出现了农村土地、房屋被征收的情况,遇到征收,村民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问题。除了补偿之外,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哪些事项将被暂停?哪些行为 不能再有了?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
3、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
4、户口的迁入、分户。
当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有一些与征地相关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进行的。
举例说明:
1.北京市。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2.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律师提醒:有一些活动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触犯法律。被征收人应当避免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法律不允许的活动,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给到你们专业、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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