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强拆房屋的行为不被认可和允许,但在实践中,常有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方以各种理由进行强拆,其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除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强拆外,行政机关是没有任何权利强拆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这一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1、房屋征收部门但有齐全的征地手续并作出了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在此前提之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司法强拆。
2、申请人是适格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3、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4、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已届满且被申请人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所以说,房屋被征收并不是不会被强拆的,当房屋遭遇强拆或者补偿不合理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冷静的处理,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便后期提起诉讼,切记不可采用极端方式,否则只会得不偿失,建议及时找专业拆迁维权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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