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在讨论面积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有公摊面积和使用面积,但是,在遇到征地拆迁时,由于补偿的方式包括的产权置换这一方法,那么公摊面积算不算补偿呢?又该怎么来计算呢?关键的问题是,有些被拆迁的房子是自建房、平房,本身是没有公摊面积这一说法的,可是产权置换到高层后,公摊面积"凭空出现",仔细算下来面积还不少。那么,对于拆迁房的公摊面积有什么规定吗?
对于公摊面积是否应当补偿,国家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但大家可以参照以下原则性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折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选择产权置换时,不能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不能因此而降低原有的居住面积、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由此可知,公摊面积也应当参考1:1的还房比例,拆前公摊和安置房公摊应当一致,如有差距,应计算补偿。
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二) 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三) 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 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 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 “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据了解,按照以上标准,相比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的补偿标准,增加了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即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这样就把公摊面积还给居民了,让居民改善住房面积。”
二、房屋公摊面积怎么计算
①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②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
③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综合以上公式,我们可以得出:公摊面积=总公摊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总套数】×(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如果你想要计算建筑面积,可以在得出公摊面积之后运用公式(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得出结果。
其实每个地方的实际政策是有偏差的,但是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更加细致的规定。广大被拆迁户在不知道当地如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抛除公摊面积后,根据是否符合拆一还一的原则来具体判断。如果还有困惑,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出现补偿不合理的局面。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