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强拆深恶痛绝,认为强拆就是在欺压老百姓。确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强拆的情形,而且大多都是对老百姓不利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强制拆迁也是可以合法化的,只不过它需要满足的条件会比较多一点。
首先,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是政府。
以前,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是政府,出具补偿决定书的也是政府,最后强拆的也是政府。
如此以来,整个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就是一言堂,所有的程序很有可能只是一个过场,缺乏有效的审核和监督的机制。
其次,强制拆迁前,政府必须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供法院审核。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是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协议确定不下来,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才能做出。
法院对其审查,包括做出程序是否正当,以及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补偿方式、金额、权利救济等内容。
第三,政府向法院提出申请是有条件的。
当市、县级政府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如果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
第四,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从该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作出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4方面:
1、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主体无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
2、拆迁人已经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包括: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或进行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
3、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
4、拆迁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
第五,强制拆迁相关要理解的内容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不过在实际生活的很多时候,拆迁方急于推进拆迁速度,违法强制拆迁,破坏法治,这时候被拆迁人最好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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