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老百姓们的房屋和土地,是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很多拆迁户其实心里有疑问,拿不定主意,那就是如果我们不同意拆迁,会不会被强拆?
首先可以很明确很肯定的一点,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文件齐全,没有违法行为,那么即使拆迁户不同意拆迁,只要补偿标准合理,征收方就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允许后不管我们是否同意,房子还是会被拆除。
上述的这种做法就是我们都知道的合法强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不签拆迁补偿还是会被强拆,但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就可以阻止强拆。
1.行政强拆主体及其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强拆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城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行政强拆程序: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司法强拆主体及其程序
有权进行“司法强拆”的主体是法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局。
司法强拆程序: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到期后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集体土地上房屋:县级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具有依法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到期后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不交出土地的(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由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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