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律所遇到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明主体强制拆除或者即使知道拆除的主体却没有有力的证据,但是在后续可能会进行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被告主体适格进行举证,即拆除房屋的具体实施主体。这些信息我们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想到通过报警来取得,但是当事人报警之后,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一般会告知当事人该案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不予立案。那非法强拆可以立案吗?不立案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可以向报案的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安局出面公开就该次强拆案件报警事宜的出警信息及其办案结果。通常情况下,公安局会答复因没有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然后会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然而这个信息公开的答复,往往不符合我们想要调取的信息的初衷,也达不到我们想要的强拆主体的目的,此时我们可以就这个信息公开的答复,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因为在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或者是诉讼中的被告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这些材料中我们也许就拿到了我们希望拿到的证据。
同时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诉讼或者复议的过程中有的公安局会考虑到避免诉累,主动与我们联系询问我们需要的材料,尽力提供给我们。
此时,我们当与公安局积极的沟通,说明我们的意图,此时公安局将会把我们需要的材料直接发送给我们,而这份材料往往就是我们在另案强拆诉讼中所需要的强拆主体适格的重要证据。
听起来这个过程也许会有些波折,但是它在很多案件中是不可避免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调查令,申请公开公安机关的相关执法信息或者办案信息。
不过,上述的情形若单凭被拆迁人自己的力量取证往往会比较困难,且对很多法定的程序及法律规定都不太熟悉,多数情形下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给予专业的帮助,取到确切的证据是后续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
再者,《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政府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其实施的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利用其行政职权就特定相对人(委托人)权利义务(合法财产权益)作出的单方行为(强拆)。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由此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机关针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已经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故委托人有权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强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既可以首先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也可以一并在行政起诉状中提起国家赔偿程序。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其却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见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只是口头搪塞委托人,这也是实践中行政案件“立案难”的一个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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