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拆迁人对棚户区的概念并不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房才属于棚户区呢?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呢?
什么房属于棚户区?
棚户区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界定,实际生活中,所称的“棚户区”,一般指的是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就是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可是,这儿差、那儿差,都没有任何的标准,说你差你就差,不差也得差,不少好好的房子”被棚户”,就是这样来的。
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1、一定要明确,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进行,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此,棚改绝不是如腾退一般的法外之地,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征收项目中的一类。
2、棚户区改造拆迁,禁止强拆强迁。若要对被征收人的“棚户”实施强拆,政府必须先下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因为是“棚子”就随便推、拆的情形,是严重违法的。
3、对于明显不属于棚户区,而被硬塞进这个“筐”里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考虑,起诉征收决定,看是否可将其撤销。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因法律对棚户区改造的概念、补偿标准,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标准、制定得十分混乱。同时,还存在着,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且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而拆迁户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怎么计算,都要注意标准的依据,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城市内房屋,包括城中村的房屋)的补偿标准,通常按照“市场比较法”,即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2014年8月29日,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虽然,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常会将补偿标准,制定的特别复杂,但并不影响被征收人、按照此法计算自己的补偿数额。
2、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此房屋(城郊、城乡结合部的房屋),虽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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