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强拆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实行强拆!就算是司法强拆,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按照法律固定的程序执行,那么,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强拆必须符合什么程序?
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单位:人民法院。
第一步: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步:申请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拆迁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被拆迁人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拆迁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2、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给予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给予被拆迁人的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
3、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第三步: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拆迁方强制执行申请后,会询问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调取相关证据来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第四步:强制执行阶段
法院作出执行司法强拆的裁定,执行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拆迁人)之日起15日后,被执行人(被拆迁人)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便正式开始。
强拆必须符合什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综上所述,在土地征收中,就算是强拆也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强拆并不是说拆就拆的,被拆迁人面临强拆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且要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毕竟律师介入维权更高效。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