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门人被拆迁人遇到房屋拆迁,在与征收方谈不拢补偿条件,僵持不下的情况下,而拆迁方又不愿意走繁琐的征收程序时,往往会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搬迁。并表示停水停电是因为附近施工不安全等原因。而这一逼拆的手段也是大部分拆迁方常用的方式,很多人就会疑惑,拆迁中停水停电算是违法行为吗?
第一,首先要清楚的是,不论是征收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要遵循严格的征收程序,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采用断水断电的形式,这些在法律条文上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第四条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第二,有权正当获得水电供应的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法律制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遇到这种停水停电的逼拆方式时,我们可以参考这些来做;
1.先行协商:与断水断电相关负责人讲明原由,先礼后兵,同时协商的过程进行录音,即使协商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录音也可以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2.申请查处:可参见《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3.诉讼途径:协商不下,查处结果又不如意的情况下,收集好证据,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
所以,在被拆迁人遭到拆迁人员采用断水断电等不法手段进行拆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的咨询联系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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