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与被征收人如果迟迟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导致土地腾退工作无法短期内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国土部门很可能给被拆迁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面对如此强势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往往会不知所措,很多人也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土地征收法院有权强制征地吗?
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属于国家行为,判断该行为的关键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强行行为,政府也依旧可以征收土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因此如果政府强行征收土地,但撤销该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征收土地的行为虽然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依旧不会被撤销。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总结起来,征收方在征收土地是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
(2)必须具备法定的权限,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3)必须要有公平合理的补偿。
(4)必须要维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判断政府强行征地是否合法,有哪些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根据相关法条,政府如果强行征收土地会有哪些措施?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政府强行征地,因为如果行政行为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行政行为不会被不予撤销,即政府强行征地的行为不会被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政府强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政府即可强行征收土地。
(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8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因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政府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且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政府可以采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强行征收土地。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强行征地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主张行政赔偿。在依法主张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如果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举证的,作出“强行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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