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拆迁方会通过很多种方式来迫使被拆迁人签字,协议没有达成一致,被拆迁人不签字,拆迁方也会用其他的方式来拆除房屋。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拆迁方以危房改造为由,要拆除房屋,但是被拆迁人并不同意危房改造,那么问题来了,不同意危房改造能强拆房子吗?
首先,我们先了解关于危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危房的定义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做了规定,所谓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称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也就是说,危房的定义是有具体标准的,而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定义为危房的,即使拆迁方把被拆迁房屋定义成了危房也要通过一系列的合法程序进行鉴定。
拆迁方可以强拆危房吗?
可以,但前提是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即使是强拆也要依法强拆,而我们还要注意,对其强拆的房屋属于被拆迁区域的房屋,也就代表有双层定义,当然我们应当就拆迁方就其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有强拆的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其他告知等程序。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不要坐以待毙,及时收集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相关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给到你们专业、全面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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